******有限公司常年法律顾问服务采购项目竞争性谈判公告及文件调整补遗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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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潜在谈判申请人:、
******有限公司常年法律顾问服务采购项目原竞争性谈判公告及文件进行更正,现将内容更正如下:
一、关于竞争性谈判公告的调整
1.原竞争性谈判公告“四、谈判申请人资格要求”中“(五)谈判申请人执业律师人数须在25人(含)以上,并提供律师协会出具的可证明律师人数符合资格要求的文件或至少25份载有供职律所的律师执业证书。谈判申请人须组建常年法律顾问工作小组提供法律服务,至少由4名精通金融法律事务的执业律师组成,其中:团队负责人至少1人,须为谈判申请人的合伙人律师,执业经验须在8年以上,持有律师执业证且在近3年内无执业违法违规记录;主办律师至少1人,须具备3年以上执业经验,持有律师执业证且在近5年内无执业违法违规记录;其他律师至少2人,须具备3年以上执业经验,持有律师执业证且在近3年内无执业违法违规记录;”调整为“(五)谈判申请人执业律师人数须在25人(含)以上,并提供县区级及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出具的可证明律师人数符合资格要求的文件或至少25份载有供职律所的律师执业证书。谈判申请人须组建常年法律顾问工作小组提供法律服务,至少由4名精通金融法律事务的执业律师组成,其中:团队负责人至少1人,须为谈判申请人的合伙人律师,执业经验须在8年以上,持有律师执业证且在近3年内无执业违法违规记录;主办律师至少1人,须具备5年以上执业经验,持有律师执业证且在近3年内无执业违法违规记录;其他律师至少2人,须具备3年以上执业经验,持有律师执业证且在近3年内无执业违法违规记录;”。
2.原竞争性谈判公告“四、谈判申请人资格要求”中“(八)谈判申请人近五年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调整为“(八)谈判申请人近五年未受行政处罚及行政处分、未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二、关于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调整
(一)关于“第三章谈判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要求及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资格条件和资格证明材料的调整
1.原竞争性谈判文件“一、资格条件”中“(五)谈判申请人执业律师人数须在25人(含)以上,并提供律师协会出具的可证明律师人数符合资格要求的文件或至少25份载有供职律所的律师执业证书。谈判申请人须组建常年法律顾问工作小组提供法律服务,至少由4名精通金融法律事务的执业律师组成,其中:团队负责人至少1人,须为谈判申请人的合伙人律师,执业经验须在8年以上,持有律师执业证且在近3年内无执业违法违规记录;主办律师至少1人,须具备5年以上执业经验,持有律师执业证且在近3年内无执业违法违规记录;其他律师至少2人,须具备3年以上执业经验,持有律师执业证且在近3年内无执业违法违规记录;”调整为“(五)谈判申请人执业律师人数须在25人(含)以上,并提供县区级及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出具的可证明律师人数符合资格要求的文件或至少25份载有供职律所的律师执业证书。谈判申请人须组建常年法律顾问工作小组提供法律服务,至少由4名精通金融法律事务的执业律师组成,其中:团队负责人至少1人,须为谈判申请人的合伙人律师,执业经验须在8年以上,持有律师执业证且在近3年内无执业违法违规记录;主办律师至少1人,须具备3年以上执业经验,持有律师执业证且在近5年内无执业违法违规记录;其他律师至少2人,须具备3年以上执业经验,持有律师执业证且在近3年内无执业违法违规记录;”。
2.原竞争性谈判文件“一、资格条件”中“(八)谈判申请人近五年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调整为“(八)谈判申请人近五年未受行政处罚及行政处分、未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3.原竞争性谈判文件“二、资格证明材料”中“(五)提供律师协会出具的可证明谈判申请人律师人数符合资格要求的文件或至少25份载有供职律所的律师执业证书。”调整为“(五)提供县区级及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出具的可证明谈判申请人律师人数符合资格要求的文件或至少25份载有供职律所的律师执业证书。”。
4.原竞争性谈判文件“二、资格证明材料”中“(七)谈判申请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的查询结果,须下载信用信息报告或截图。”调整为“(七)谈判申请人在《全国律师执业诚信信息公示平台》未受行政处罚及行政处分以及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查询结果,须下载报告或截图。”
(二)关于“第六章相关表格”的调整
1.原竞争性谈判文件“资格评审表”中“是否提供律师协会出具的可证明谈判申请人律师人数符合资格要求的文件或至少25份载有供职律所的律师执业证书。”调整为“是否提供县区级及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出具的可证明谈判申请人律师人数符合资格要求的文件或至少25份载有供职律所的律师执业证书。”
2.原竞争性谈判文件“资格评审表”中“是否提供谈判申请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的查询结果(须下载信用信息报告或截图打印)。”调整为“是否提供谈判申请人在《全国律师执业诚信信息公示平台》、《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的查询结果(须下载报告或截图打印)。”
3.原竞争性谈判文件“资格评审表”中“近五年有无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调整为“近五年是否受到行政处罚及行政处分、是否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三)关于“第七章谈判申请文件格式”的调整
1.原竞争性谈判文件“八、申请人须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中“5.提供律师协会出具的可证明谈判申请人律师人数符合资格要求的文件或至少25份载有供职律所的律师执业证书。”调整为“5.提供县区级及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出具的可证明谈判申请人律师人数符合资格要求的文件或至少25份载有供职律所的律师执业证书。”
2.原竞争性谈判文件“八、申请人须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中“7.谈判申请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的查询结果,须下载信用信息报告或截图。”调整为“谈判申请人在《全国律师执业诚信信息公示平台》未受行政处罚及行政处分以及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查询结果,须下载报告或截图。”
三、关于竞争性谈判公告与竞争性谈判文件中关于文件递交时间及开标时间的调整
1.谈判申请文件(含线上递交及线下递交)递交截止时间由2025年11月27日14时30分调整为2025年12月1日14时30分。
2.谈判开始时间由2025年11月27日14时30分调整为2025年12月1日14时30分。
四、其它内容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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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24日